湖南女來澳刺殺前男友妻 終院確認判處被告24年徒刑

發佈時間:2021-08-06 發佈者:發現澳門在線

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殺人案湖南女子,終院確認判處24年徒刑。(資料圖片)

案發後司警人員在兇案現場調查及搜證。(資料圖片)

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泰康樓五樓去年(2020年)1月19日發生內地女子來澳登門尋找男戶主不遇,涉嫌持刀殺死男戶主32歲妻子及殺傷男戶主母親及兒子,女兇嫌在終審法院被確認判處入獄24年。

根據資料,女被告姓廖,30 歲,來自湖南。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5)日公布案情,女被告為內地居民,約於2011 年與男戶主為情侶關係,兩人約於2012 年分手,其後,女被告常自認為被男戶主下毒毒害而其身體狀況轉差,經多次質問男戶主不果而對其心生怨恨及認為在感情上虧欠了她,因而計劃殺害男戶主及其家人進行報復並洩忿。

女被告將殺人計劃付諸實行

至少自2020年1月14日,女被告已決定將計劃付諸實行。由於女被告預計殺害的目標不止一人,故準備了一把摺刀及兩把尖錐等作案工具,並於2020年1月19日攜帶裝有上述作案工具背包入境澳門並前往男戶主及其家人居住單位,途中還購買了一瓶辣椒粉及一把黑色刀柄長刀等物品。

假意親切聊天 伺機下手

到達後女被告站在前述單位門外,在男戶主母親回到前述單位時,趁其不為意自行走進屋內,在知悉男戶主不在屋內後假意與其家人親切聊天,見各人沒有戒心便取出黑色刀柄長刀及尖錐分別襲擊男戶主妻子、母親及未成年兒子,導致男戶主妻子死亡以及其母親及兒子受傷。

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女被告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加重殺人罪及一項禁用武器罪,分別判處20年徒刑及三年徒刑,並以未遂方式觸犯兩項加重殺人罪,分別判處四年徒刑及六年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女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女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並指出因其患有始於妄想的精神錯亂而要求特別減輕刑罰或改判較輕刑罰。

心狠手辣 刀刀中要害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審理後指出,女被告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因為從未發生的事實而產生報復心理,其殺人意圖持續超過24小時並經過深思熟慮,不僅為實行其殺人計劃準備了數把具致命性利器及相關作案工具,而且對計劃的具體執行亦作出了關考慮,先以親切交談方式減低在場被害人的戒心,趁他們不備使用利器不斷刺插及襲擊被害人身體,包括胸部、頸部及腹部等要害部位,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受傷(包括嚴重傷害),女被告甚至對年僅五歲沒有任何抵抗能力的被害人下手,主觀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如何得到了明顯減輕,故其所主張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前提條件並不成立。

至於女被告提出的有關精神錯亂犯罪動機,即使其因產生妄想而犯案,亦不足以構成法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另外,綜合考慮本案中查明的具體情節,《刑法典》有關犯罪競合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其犯罪故意程度、犯罪事實的不法性程度、犯罪方式、犯罪後果及其人格等,合議庭認為被上訴裁判對女被告所判處的刑罰無量刑過重之嫌,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24 年徒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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