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抵澳須填寫逗留目的

發佈時間:2021-11-13 發佈者:發現澳門在綫

據悉:出入境新規將於下週一起生效

非居民抵澳須填寫逗留目的倘被發現在澳從事活動不符

可被廢止逗留及限制入境



圖源:治安警察局


16/2021號法律《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即將於20211115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非居民應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程式,又或在抵達澳門特別行政區時,聲明入境及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目的。不屬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倘不持有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可在出入境事務站辦理入境及逗留許可並聲明入境目的(注:根據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孟加拉、尼泊爾、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後方可進入澳門)。


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入境目的為上述法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時,無須作聲明;當入境目的為從事旅遊及等同旅遊以外的其他活動時,應主動聲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擬從事的活動無須由本澳許可權部門預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舉辦表演、從事勞務工作等,須預先獲得許可),以及不抵觸現行法律法規,經聲明後均可獲准入境。


獲治安警察局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包括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屬、外地學生、特別逗留證持有人,以及上述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其他人士,因已獲特定目的批給較長的逗留期間,入境時無須聲明入境目的。

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條入境目的遊覽景點及紀念物、購買個人用品及紀念品,以及享受博彩、娛樂、休閒活動及其他類似活動,均視為旅遊目的。




以下者等同旅遊目的:

1.探訪親屬及朋友;

2.宗教崇拜,但不包括傳教;

3.接受治療、手術及一般醫療行為;

4.僅以觀眾或聽眾的身份參觀展覽、展銷會,觀看表演,觀賞節日慶典,觀看體育賽事,參加研討會、會議,學術交流,以及參與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

5.藉參加課程、工作坊及類似活動,接受培訓及獲取知識。



▲發予在抵澳時聲明專門或額外目的

並經審批准予入境之非居民



發予持用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

已事先申報入境目的之非居民


小編感言:

隨著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各地經濟飽受打擊的同時,犯罪率也有飆升。澳門這次實施新出入境法律制度,收緊以往的輕鬆管控,更大程度上抑制犯罪行為的發生,值得點贊!


來源:澳门商报

編輯:韓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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